(2016)渝0115民初6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与邹治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邹治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855号原告: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关口村4组。法定代表人:龙桂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嘉永,重庆市长寿区渡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治彬,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治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由原告重庆凯怀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