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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张金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张金山,荆凤恩,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高正信,孙明香,高密市昊昀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张勇,张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金山。被执行人荆凤恩。被执行人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正信被执行人孙明香。被执行人高密市昊昀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张志英。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张金山、荆凤恩、山东龙兴橡胶轮胎有限公司、高正信、孙明香、高密市昊昀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张勇、张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姜庄镇平日路xxx号的xxx处房产,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被执行人张金山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夷安大道(北)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的一处房产,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被执行人高正信(与高世圣)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姜庄镇姜庄社区一村xxx号xxx等xxx套房,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共有权证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被执行人张志英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商业街xxx号xxx幢xxx单元xxx的一处房产,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查封被执行人高正信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姜庄镇驻地平日路西侧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高国用(2008)第439号,宗地号xxx,面积xxx平方米;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华威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姜庄南平日路东的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高国用(2002)第xxx号,宗地号xxx,面积xxx平方米。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年,自2016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转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