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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6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任德奎与蓝高国,蓝东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奎,蓝高国,蓝东风,王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6704号原告:任德奎,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蓝高国,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已故)。被告:蓝东风,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德燕,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任德奎诉被告蓝高国、蓝东风、王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德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德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700元,由原告任德奎承担。审 判 长  吴振亚代理审判员  莫兰兰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兴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