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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嘉豪与张旭忠、杨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豪,张旭忠,杨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354号原告:李嘉豪。委托代理人:于红。被告:张旭忠。被告:杨霞。原告李嘉豪与被告张旭忠、被告杨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嘉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