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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行终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张聚海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终63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聚海,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上诉人张聚海因诉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请求依法撤销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并出让方案的请示》(邢西政呈[2015]18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聚海上诉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并���让方案的请示》实际是下级机关无决定权,需要上级机关予以明确的行政行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已经根据该请示获得的批复对孔村城中村改造地块进行了收储、出让等具体的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房屋及土地所有权。本案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四个要素:主体要素、目的要素、职权要素、效力要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聚海起诉请求依法撤销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并出让方案的请示》(邢西政呈[2015]180号)的行为,该请示行为是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照工作职责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问题时所采用的公文,属于行政工作的一个流程。该请示行为并非针对张聚海作出,未对张聚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张聚海起诉的���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张聚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光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