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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旭,朱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3723号原告:战旭,女,1990年10月1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老少沟村大八家子屯**组。被告:朱雷,男,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老少沟村大家家子屯**组。原告战旭与被告朱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战旭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战旭负担,邮寄费112元,由战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