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治伦与李衣琴、代红合伙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伦,代红,李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李治伦,男,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代红,男,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李衣琴,女,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治伦与被执行人代红、李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红、李衣琴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治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李治伦与被执行人代红、李衣琴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因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超过本案执行期限,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3执4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孙 瑛审判员 武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