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1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宏海、毕琴芳与陶琴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海,毕琴芳,陶琴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民初12728号原告陈宏海,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毕琴芳,女,194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陶琴娣,女,192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黄鼎申,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黄雪荣,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陈宏海、原告毕琴芳与被告陶琴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海、原告毕琴芳,被告陶琴娣的委托代理人黄鼎申、黄雪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宏海、原告毕琴芳共同诉称:被告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加高天井围墙50厘米左右,在天井内违章搭建。特别是被告的玻璃房,距离原告阳台只有1.23米,造成原告晾晒衣服不便,影响原告的隐私和安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上海市普陀区石岚三村XXX号XXX室天井内搭建的一间玻璃房和一间水泥房,恢复天井的原状。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陶琴娣辩称:被告房屋有四代人居住,2014年之前天井内已经搭建了一间洗衣机房和一间居住用房。因为楼上有垃圾等杂物掉落,被告这次只是翻新,在翻新之前,被告和原告协商过,楼上的邻居默认被告搭建。被告应原告的要求还安装了防盗设施。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分别为上海市普陀区石岚三村XXX号XXX-XXX室及105-106室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两房间前均建有天井,多年前,被告在其天井中搭建房屋。2015年8月左右,被告加高其天井围墙,在天井中搭建一间水泥顶的房屋及一间玻璃顶的阳光房,两房屋将整个天井覆盖。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6年5月6日,原被告房屋所属物业部门以擅自将天井围墙抬高封顶为由向被告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恢复原状等。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在其天井中搭建水泥顶的房屋及阳光房的行为,影响了两原告的安全和日常生活。被告认为是原告同意搭建的,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琴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普陀区石岚三村XXX号XXX-XXX室天井内搭建的阳光房和水泥顶房屋,恢复天井的原状。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