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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邢新础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新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终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新础,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华东大道269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恩,代区长。委托代理人王金财,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新础因诉请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房屋确权行为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行初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重复起诉的;……”。经审查,原告的起诉存在以下问题:1.原告诉请撤销被告对鲤鱼山编号为B30房地产的权属决定的行政行为。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有作出被诉的权属决定,原告所诉指向的行政行为不明确,被诉行为缺乏事实根据。2.原告诉请确认鲤鱼山编号为B30的房地产属于原告而不是卢建红。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原告邢新础因涉案房屋问题已多次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1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闽行终字第388号行政判决,认定“上诉人邢新础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在鲤鱼山二期房屋征收时,上诉人有房屋实际存在的事实。故上诉人与该征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邢新础于2015年3月又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莆行初字第123号行政裁定,认定“起诉人邢新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莆田市城厢区鲤鱼山二期改造片区内有房屋存在,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现原告邢新础再次因涉案房屋提起诉讼,亦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且属于重复起诉。综上,原告邢新础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邢新础的起诉。上诉人邢新础上诉称,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也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请求撤销一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行初21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上诉人起诉的诉讼请求内容有两项:“1.撤销被告对鲤鱼山编号为B30房地产的权属决定的行政行为;2.确认鲤鱼山编号为B30的房地产属于原告而不是第三人。”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上诉人无法提供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有作出对鲤鱼山B30房地产权属决定的事实根据,《关于鲤鱼山片区二期项目卢建红户房屋产权调查认定情况的说明》及其附件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征收房屋行为违法而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时,被上诉人作为被申请人所提出的答辩主张及材料,而非上诉人所主张的系被上诉人作出的权属决定行为,上诉人提起此项诉请没有事实根据。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属民事争议范畴,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驳回起诉。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未开庭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志闽审 判 员  史寅超代理审判员  贾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娄俊涛宋安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