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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6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池,绰号“池狗”),男,199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0日晚,李某1、李某2(已判刑)在本市龙圩区广平镇上合村三水口附近公路处,纠集十多名村民堵塞交通、无故殴打驾驶小货车途经此处的陈某、钟某、黄某、郭某等人,并砸毁小货车的挡风玻璃和车窗(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431元)。人民警察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处警,李某1、李某2仍不听指挥,纠集被告人李某及甘某明(已判刑)等村民以站马路的方式阻拦交通警察依法执行查扣涉案车辆的职务,之后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1、李某2、甘某明等人又以躺在警车车底和车尾的方式阻碍人民警察驾驶警车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处警经过、户籍证明;证人李某2、李某1、甘某1、甘某2、陈某、钟某、黄某、郭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驰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者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直接参与实施妨害公务的犯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庆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