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7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703-3于泽一与甄久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泽一,甄久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703-3号申请人于泽一,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甄久奎,所在地巴林左旗。于泽一申请执行甄久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277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甄久奎名下250*1000破碎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