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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1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路支行与广西东博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应先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路支行,广西东博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应先,肖燕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155-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路支行。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黄德余。委托代理人覃晓,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云艳,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东博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燕宁。被执行人谢应先。被执行人肖燕宁,1962年11月日出生。本院(2016)桂0102民初1105、1106、1107、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东博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应先、肖燕宁所有的4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广西东博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应先、肖燕宁所有的40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焕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春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