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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周永新、李卫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周永新,李卫玲,周丕发,周玉香,周立华,王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208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3号。法定代表人:吕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永,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永新。被申请人:李卫玲。被申请人:周丕发。被申请人:周玉香。被申请人:周立华。被申请人:王培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以本行资信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