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0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何亮珍与章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亮珍,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0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亮珍,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章静,男,1973年9月9日出生,警察,住安徽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章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静的银行存款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