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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朱琨与熊红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琨,熊红旗,许乾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702号原告朱琨,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栗景伟,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红旗,男,回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第三人许乾棠,男,汉族,1979年8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朱琨与被告熊红旗、第三人许乾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朱琨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履行委托协议,将房屋过户给原告或如被告不履行协议,原告要求行使介入权,由原告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诉求为选择性诉求,其具体诉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英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