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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治与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治,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06号申请执行人孙治。被执行人蒋志刚。申请执行人孙治与被执行人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8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志刚的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29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