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治与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治,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06号申请执行人孙治。被执行人蒋志刚。申请执行人孙治与被执行人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80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志刚的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29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