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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富斌申请执行张宝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斌,张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张富斌,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楼坪乡贺坪行政村贺坪村***号。。被执行人张宝明,男,汉族,1971年8月9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城大沟渠。申请执行人张富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624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张富斌申请执行张宝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宝明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富斌劳动报酬12000元;承担该案诉讼费124元,执行费80元。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富斌申请自愿撤回(2016)陕0624执2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请求我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富斌自愿撤回(2016)陕0624执2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2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杨新平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