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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538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2660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某规避执行、且查无下落,导致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6602元无法执行,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