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赵德全与辽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全,辽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民初1066号原告:赵德全,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新,系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5-14号。法定代表人:夏飞,职务:经理。原告赵德全为与被告辽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海滨,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德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德全诉称:原告从2010年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担任施工现场监理,约定每月工资3000.00元并有车船补助费。现被告尚欠2014年的部分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被告以种种理由未予给付,为此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0700.00元。被告辽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出庭。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10年起在被告处工作,担任施工现场监理,约定每月工资3000.00元并有车船补助费。现被告尚欠原告2014年的部分工资1070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要求原告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本院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拒不出庭放弃抗辩,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德全劳动报酬107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辽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海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巨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