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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包艳红诉被告陈洪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艳红,陈洪兵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121号原告:包艳红被告:陈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艳红诉被告陈洪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艳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洪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艳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艳红撤回对被告陈洪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艳红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