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包艳红诉被告陈洪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艳红,陈洪兵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121号原告:包艳红被告:陈洪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艳红诉被告陈洪兵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艳红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洪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艳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艳红撤回对被告陈洪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包艳红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