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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子洁与胡广轩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子洁,胡广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胡子洁,女,汉族,生于2006年12月28日。法定代理人李凤,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4日。被执行人胡广轩,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日。本院在执行胡子洁与胡广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广轩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英审判员  王道轩审判员  张 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