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子洁与胡广轩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子洁,胡广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胡子洁,女,汉族,生于2006年12月28日。法定代理人李凤,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4日。被执行人胡广轩,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1日。本院在执行胡子洁与胡广轩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广轩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英审判员 王道轩审判员 张 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