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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玉、第三人许春艳一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段玉,许春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5873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南苑小区独立商网115号。法定代表人:李云波。委托代理人:文华兵,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玉,女,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第三人:许春艳,女,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段玉、许春艳(第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兴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梦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