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海黛米珠宝有限公司与上海上为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黛米珠宝有限公司,上海上为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043号原告上海黛米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上为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纲,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该公司职员。原���上海黛米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为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追加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黛米珠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上海黛米珠宝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志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