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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史某甲、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5刑初27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甲,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南京胖胖熊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南京胖胖熊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9日取保候审。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荣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甲、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史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95号万达金街门面房开办“加勒比动漫城”(工商注册登记为南京胖胖熊电子游戏有限公司),由被��人史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担任经理。2016年1月17日23时许,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民警在上述场所查获鳄鱼公园捕鱼游戏机3台(共24个机位)、西游争霸1台(8机位)、金龙鱼龙游戏机1台(8个机位)、东方公主游戏机1台(8个机位),共计48个机位,同时查获赌资人民币现金11510元以及赌客4人。经鉴定,上述电子游戏设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甲、王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电子游戏设备等物证照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发及抓获经过、租赁合同、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赌场参赌及工作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史某乙、刑某、韩某、卫某、仇某、孟某、胡某、张某、傅某、石某等人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王某在游戏厅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甲、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甲、王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系初犯,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均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缴获的赌博机、赌资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其中赌资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屠钰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