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字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郭爱杰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爱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字1485号罪犯郭爱杰,男,1955年3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作出(2002)郑铁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爱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已赔付3000元)。2002年12月11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5年2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25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1年3月7日、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郭爱杰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郭爱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传感器岗位上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5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爱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郭爱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爱杰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郭爱杰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爱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