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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2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重庆瑞其建筑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其建筑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253号原告:重庆瑞其建筑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2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9546691。法定代表人:徐全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士才,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原告重庆瑞其建筑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其建筑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元,由原告重庆瑞其建筑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幸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