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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2437-2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吕臻等与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臻,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437-2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臻等44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小明。申请执行人吕臻等44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四十四案,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119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臻等44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裁定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1199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