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辖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郭红森与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资金运营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资金运营中心,郭红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座****号。法定代表人:闫明明。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资金运营中心。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座****号。负责人:王亚昕,该中心主任。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柱,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森,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资金运营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郭红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19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资金运营中心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资金运营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集团资金运营中心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国审判员 王 巧 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