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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刑更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沈世文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刑更763号罪犯沈世文,男,1964年出生。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4日作出(1998)汕中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世文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同案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8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829号裁定,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在广东省监狱服刑;2005年5月22日罪犯沈世文遣疆,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四监区(以下简称:米兰监狱)服刑。2000年12月2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粤高法刑执字第30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月1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4月21日经新疆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农二刑执字第03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8月15日经新疆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农二刑执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9月19日经新疆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兵二刑执字第007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有期徒刑16年1个月,刑期自2003年1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米兰监狱因罪犯沈世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对该案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在米兰监狱四监区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军、陈学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米兰监狱指派干警于帅、冯爱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沈世文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政治85.5分,文化88.5分,技术85.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沈世文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月改造积极分子24次,记功1次,表扬5次,共获奖分82分,出勤100%,功效100%,连续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世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世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于新玲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