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国华、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华,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被执行人王峰。张国华与被执行人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莱山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国华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12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12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3执7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绪波审 判 员 王彦博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