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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付舵与刘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付舵,刘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程付舵。被执行人刘忠国。申请执行人程付舵与被执行人刘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付舵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22347.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卫军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