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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6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谢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6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引诱他人卖淫罪,于2004年3月15日被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第二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第二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乙,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第二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丙,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第二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1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第二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丙,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第二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匡某甲,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第二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丁,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第二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批准逮捕,第二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丙、谢某甲、谢某乙、匡某甲、赵某甲、吴某甲、吴某丙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丙、谢某甲、谢某乙、匡某甲、赵某甲、吴某甲、吴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与周某丁、周某丙、周某戊、谢某甲、谢某乙、匡某甲、赵某甲、吴某甲、吴某丙十人,两人一组,由周某甲联系玩具供货,玩具经物流到达后,各组按照周某甲传授的纸箱底部装大件或汽球装箱方式对玩具进行以少充多重新装箱。后各组每次取10箱玩具装上车,自行出发寻找目标实施诈骗出售,诈骗所得除上交1650元货款给周某甲外,余款各组自行分配。1、2016年3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驾驶车牌为桂BXXX**的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本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装潢部,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梁某甲人民币3000元。2、2016年3月8日15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驾驶车牌为桂BXXX**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本县某某桥头某某建材门市,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店主石某甲人民币2600元。3、2016年3月9日10时,被告人周某丙、周某戊(另案处理)驾驶车牌为湘EXXX**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融水县某某镇某某街周某己经营的商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周某己人民币3800元。4、2016年3月1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驾驶车牌为湘AXXX**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贵州省三穗县某某镇杨某甲经营的洗车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杨某甲人民币2200元。5、2016年3月4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驾驶车牌为湘AXXX**五菱宏光五菱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贵州省黎平县吴某丁经营的某某山泉兰花园门市,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吴某丁人民币2600元。6、2016年3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驾驶车牌为湘AXXX**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龙胜县某某镇某某街邓某甲经营的某某童装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邓某甲人民币4000元。7、2016年3月8日14时,被告人匡某甲、赵某甲驾驶车牌为湘EXXX**宝骏730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本县河东胡某甲经营的某某汽车修理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胡某甲人民币3800元。8、2016年3月10日12时,被告人匡某甲、赵某甲驾驶车牌为湘EXXX**宝骏730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龙胜县某某镇李某甲经营的北门药材收购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500元。9、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驾驶车牌为鄂LXXX**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贵州省三穗县某某镇郑某甲经营的某某传统包子馒头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郑某甲人民币3800元。10、2016年3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驾驶车牌为鄂LXXX**五菱宏光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贵州省从江县某某镇康某甲经营的从江县某某农机经营部,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康某甲人民币2000元。11、2016年3月10日12时,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驾驶车牌为鄂LXXX**五菱宏光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本县某某镇某某村雷某甲经营的兵兵摩托车修理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雷某甲人民币5000元。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甲等人用于诈骗的玩具价值人民币800.80元。为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丙、谢某甲、谢某乙、匡某甲、赵某甲、吴某甲、吴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九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及事实无异议,辩称其未得教其他被告人装箱的方法。被告人周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及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案件中,其未参与,只是站在一旁观看,事后也未分得赃款。被告人周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及事实无异议,辩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案中其只得3200元。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匡某甲、赵某甲、吴某甲、吴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丙、谢某甲、谢某乙、匡某甲、赵某甲、吴某甲、吴某丙及周某戊(另案处理)等10人相互联系聚集在一起后,亲属关系的两人组成一组,共组成五组,之后,周某甲联系玩具供货商批发玩具及纸箱,供货商将玩具经物流发送给周某甲,周某甲以1650元的价格将玩具批量卖给各组,各组按照周某甲的演示装箱的方式即纸箱底部装大件玩具或放置充气的汽球等以少充多的方式重新装成10箱,并装上各组驾驶的车辆,自行出发各自寻找目标出售玩具实施诈骗,诈骗所得钱给付周某甲1650元货款后,余款各组自行分配,具体的事实如下:1、2016年3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驾驶车牌为桂BXXX**的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箱的玩具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装潢部,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被害人梁某甲3000元。2、2016年3月8日15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丁驾驶车牌为桂BXXX**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从贵州省黎平县到三江侗族自治县途经三江县某某乡时,在桥头某某建材门市,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被害人石某甲2600元。3、2016年3月9日10时,被告人周某丙、周某戊(另案处理)驾驶车牌为湘EXXX**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融水县某某镇某某街被害人周某己经营的商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周某己3200元。4、2016年3月1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驾驶车牌为湘AXXX**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贵州省三穗县某某镇被害人杨某甲经营的洗车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杨某甲2200元。5、2016年3月4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驾驶车牌为湘AXXX**五菱宏光五菱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贵州省黎平县被害人吴某丁经营的某某山泉兰花园门市部,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吴某丁2600元。6、2016年3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驾驶车牌为湘AXXX**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龙胜县某某镇某某街被害人邓某甲经营的某某童装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邓某甲4000元。7、2016年3月8日14时,被告人匡某甲、赵某甲驾驶车牌为湘EXXX**宝骏730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河东胡某甲经营的某某汽车修理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被害人胡某甲3800元。8、2016年3月10日12时,被告人匡某甲、赵某甲驾驶车牌为湘EXXX**宝骏730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龙胜县某某镇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北门药材收购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李某甲2500元。9、2016年3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驾驶车牌为鄂LXXX**五菱宏光微型车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贵州省三穗县某某镇镇被害人郑某甲经营的某某传统包子馒头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郑某甲3800元。10、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驾驶车牌为鄂LXXX**五菱宏光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从贵州省黎平县到三江县途经贵州省从江县某某镇被害人康某甲经营的从江县某某农机经营部,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康某甲2000元。11、2016年3月10日12时,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驾驶车牌为鄂LXXX**五菱宏光装载事先重新包装的玩具到三江侗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害人雷某甲经营的兵兵摩托车修理店,用虚假包装、以少充多的玩具骗取雷某甲5000元。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用于诈骗的玩具价值800.80元。综上,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共同作案二次,诈骗数额共计5600元;被告人周某丙共同参与作案二次,诈骗数额共计5800元;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共同参与作案三次,诈骗数额共计8800元;被告人匡某甲、赵某甲共同参与作案二次,诈骗数额共计6300元;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共同参与作案三次,诈骗数额共计1080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丙、谢某甲、谢某乙、匡某甲、赵某甲、吴某甲、吴某丙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九被告人归案后均未能如实供述其作案的全部事实。随案移送的桂BXXX**五菱宏光微型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周某甲,湘EXXX**五菱宏光微型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周某戊,湘AXXX**五菱宏光微型车机动车所有人为谢某甲,湘EXXX**宝骏730机动车所有人为李某乙,鄂LXXX**五菱宏光微型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杜某甲。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玩具的照片证实是被告人作案时所有的工具。2、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五辆车(桂BXXX**五菱宏光微型车;湘EXXX**五菱宏光微型车;湘AXXX**五菱宏光微型车;湘EXXX**宝骏730;鄂LXXX**五菱宏光微型车)的照片证实被告人作案时所驾驶的车辆。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九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案件的立案情况;九被告人身份的基本信息;扣押物品的具体情况;九被告人于2016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均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吴某甲因犯引诱他人卖淫罪,于2004年3月15日被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龚某甲的证言证实第十一起案件的事实,被害人雷某甲被诈骗的时间、地点、经过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相一致。2、证人覃某甲的证言证实第三起案的事实,两名男子驾驶一辆面包车以卖玩具为由谎报玩具数量诈骗自己3200元的时间、地点、经过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相一致。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第九起案件的事实,其老公郑某甲被两名男子骗取3800元的时间、地点、经过与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相一致。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第四起案件的事实,其和老公杨某甲被两名男子诈骗2200元的时间、地点、经过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相一致。5、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第五起案件的事实,其和老公在自己经营的送水点门面被两名男子以买玩具为由虚报玩具数量,被骗取2600元的时间、地点、经过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相一致。6、证人周某戊证言证实第三起案件的事实,其与父亲周某丙在融水县某某镇用玩具骗得3200元。四、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梁某甲、石某甲、周某己、杨某甲、吴某丁、邓某甲、胡某甲、李某甲、郑某甲、康某甲、雷某甲的陈述证实其被骗财物的数额、时间、地点、经过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3月10日,其与堂哥周某丁驾驶桂BXXX**微型车(该车是其所有)到某某镇卖瓷砖的门市,谎称二人是卖奶粉的业务员要卖玩具,以3000元的价格向一男子出售玩具及在前天(3月8日)其与父亲周某丙、堂弟周某丁在从黎平来三江的路上,经过某某乡一加油站时向开门面的夫妇卖了玩具得了2600元。其向其他被告人出售玩具一车1650元,他们卖完后,才将钱给其。2、被告人周某丁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3月8日其与周某甲、周某丙乘坐周某甲的五菱面包车从黎平到三江的路上,在某某乡,三人以以少充多的方式,卖玩具骗得2600元;2016年3月10日,其与周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在某某镇骗得3000元。装箱的方式是周某甲教的。3、被告人周某丙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儿子周某甲、周某戊还有7、8个人一起来三江卖玩具。2016年3月10日早上,其与儿子周某戊驾驶其家的湘EXXX**五菱宏光微型车到融水县某某镇卖10箱玩具给一夫妇得了3200元。玩具是其向儿子周某甲要的,每批1650元。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儿子谢某乙驾车湘AXXX**五菱宏光微型车从绍东县出发到三江县,一共十人,周某甲、周某丙、周海宾三开两台车,“眼镜”(被告人匡某甲)及他妹夫开一台宝骏730,湖北老吴兄弟二人开一台银白色五菱荣光。2016年3月1日,其在三穗县某某镇一洗车店卖了一车玩具得了2200元;2016年3月4日在黎平县一卖桶装矿泉水的门市卖了一车玩具得了2600元。2016年3月10日,其与儿子在某某镇卖了10箱玩具得了4000元。玩具是其向周某甲、周某丙买得每批1650元装成10箱。5、被告人谢某乙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父亲谢某甲驾车湘AXXX**五菱宏光微型车从绍东县出发到三江县,一共十人,其参与诈骗三次,2016年3月10日,其与父亲在某某镇卖了10箱玩具得了4000元,还有两次分别在贵州的天柱县和黎平县。6、被告人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3月8日13时许,其与妹夫赵某甲驾驶其母亲的湘EXXX**宝骏730装在三江县城卖了10箱玩具,骗得3800元,还有一次在龙胜县,其与妹夫以同样的方法骗得一妇女2500元。7、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受被告人匡某甲的邀请到三江县后卖玩具骗别人的钱。2016年3月8日,其与匡某甲驾驶湘EXXX**宝骏730装在三江县城卖了10箱玩具,骗得一微胖男子3800元,其分得300元,还有一次在龙胜县,其与匡某甲以同样的方法骗得一妇女2500元,其分得150元。8、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弟弟吴某丙驾驶其车牌号为鄂LXXX**五菱宏光跟其朋友周某甲出来卖玩具,共来了10人,五台车。玩具是跟周某甲要的每批1650元,按照周某甲教的装箱方式分10箱装。2016年3月10日,其与弟弟在三江县八江乡卖得5000元,3月8日,其与弟弟驾车来三江县路过某某镇时也用同样的手法骗得2000元。9、被告人吴某丙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与哥哥卖过二次玩具,第一次在某某镇卖得2000元,第二次在某某镇卖得5000元。六、辨认笔录1、证人覃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被告人周某丙参与诈骗(第二起案件),其余两名男子其未能辨认出。2、证人石某乙的辨认证实其在辨认出被告人周某丙、周某甲参与诈骗(第二起案件),其余一名男子其未能辨认出。3、被害人梁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参与诈骗(第一起案件)。4、被害人周某己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被告人周某丙、周某戊参与诈骗(第三起案件)。5、被害人邓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参与诈骗(第六起案件)。6、被害人胡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被告人匡某甲、赵某甲参与诈骗(第七起案件)。7、被害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被告人赵某甲参与诈骗(第八起案件)。8、被害人郑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被告人吴某甲参与诈骗(第九起案件)。9、被害人康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参与诈骗(第十起案件)。10、被害人雷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被告人吴某甲参与诈骗(第十一起案件)。七、鉴定意见三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用于诈骗的玩具鉴定价格为800.80元。八、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概况及被告人指认车辆的情况、被害人指认玩具的情况。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丙、谢某甲、谢某乙、匡某甲、赵某甲、吴某甲、吴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第三起案件诈骗数额为3800元,被告人周某丙有异议,辩称诈骗数额应为3200元,公诉机关当场出示的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相吻合证实该起案件诈骗数额为32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周某丙辩称诈骗数额为32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九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丁辩称其未参与第二起案件的作案,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谢某甲、谢某乙、吴某甲、吴某丙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九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九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谢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吴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周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匡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被告人周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九、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十、作案工具:桂BXXX**五菱宏光微型车、湘AXXX**五菱宏光微型车,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杨胜峰代理审判员  王素平人民陪审员  梁荣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桂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