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春江申请执行四川阆中瑞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马磊、陈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江,四川阆中瑞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马磊,陈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江,男,生于1962年8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阆中瑞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磊,男,生于1966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陈筠,女,生于1968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春江申请执行四川阆中瑞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马磊、陈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阆中瑞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马磊、陈筠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