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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成与被执行人袁国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成,袁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323号申请人王春成,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宽城县被执行人袁国军,男,1979年3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县申请人王春成与被执行人袁国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柳秀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