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特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汪少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少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329号申请人:汪少波,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25955-1,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代表人:陈碎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鹏,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汪少波与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高春芳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汪少波与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2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扣除非医保等费用,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汪少波18680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春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