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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行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行终7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庆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耿长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吕玉韬,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炜,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上诉人尚庆风因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处理案件程序违法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行初字第05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庆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尚庆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