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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元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元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8483号原告深圳市元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静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兵。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磊。原告深圳市元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元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货款7579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和送货单可以证明被告确认货款为56460元。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上写有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未付金额明细,被告手写部分为确认当月货款的数额,但结合被告确认的金额与原告所列未付金额明细,有对账单的月份金额均一致,其中2015年5月、10月、11月没有对账单,但从被告确认的金额可以证明原告所列未付金额明细具有真实性,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的未付金额为75790元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元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货款757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5元,由被告深圳市万泰电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    静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书 记 员 许  彧  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