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榜秀与蓝耀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榜秀,蓝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榜秀,住马山县。被执行人蓝耀荣,住所地广西上林县,现住马山县。申请执行人周榜秀与被执行人蓝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山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4民初字8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蓝耀荣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61的账户存款元至马山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马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新兴分理处,账号:20×××6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枝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