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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3执2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与饶文强、魏晓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饶文强,魏晓山,陈明,温晓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2357-1号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饶文强,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魏晓山,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陈明,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温晓威,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饶文强、魏晓山抢劫罪、抢夺罪、被执行人陈明、温晓威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东法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饶文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总和刑期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执行人魏晓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总和刑期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执行人陈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执行人温晓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对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刑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16)粤1323执235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饶文强、魏晓山、陈明、温晓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23执23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准治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