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梁学林与王家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学林,王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梁学林,男,1994年9月7日出生,住庄河市吴炉镇平山村小宋屯**号。被执行人:王家山,男,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庄河市新华路一段*号1-5-1。申请执行人梁学林与被执行人王家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做出的(2015)庄民初字第5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工资款2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0元,执行费26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长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