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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5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5638陈建勇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勇,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5638号原告:陈建勇,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军,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陈建勇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约定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军因家庭生活开支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元,并出具借据二份,分别为2013年4月6日借款20000元和2013年9月23日借款4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间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被告李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被告李军向原告陈建勇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13年6月6日归还,借款期间利息为月利率20‰,该笔借款利息已付至2013年12月6日;2013年9月23日,被告李军向原告陈建勇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3年11月23日归还,借款期间利息为月利率25‰,该笔借款利息已付至2014年1月23日。上述借款均由被告李军出具捺印的借据交原告持有,均约定借款逾期后利息按双倍计收。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二张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军向原告陈建勇借款共计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原告陈建勇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对原告陈建勇要求被告李军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建勇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借款,自2013年12月7日起;40000元借款,自2014年1月24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