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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振平与陈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平,陈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杜振平。被执行人陈文辉。杜振平申请执行陈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3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文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振平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文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7700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东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