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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900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90**民初1222号原告黄某某,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江某,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伍人民陪审员  金祖泽人民陪审员  代年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