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任春祥某某寻衅滋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春祥某某,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地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6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春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春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1时许,被告人任春祥某某与XX、任海洋(均已判决)、唐秀忠、吴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开平市水口镇永丰路东泽网吧楼下因琐事与邓某2发生口角纠纷,邓某2随即驾驶助力车搭载何某、王某返回网吧楼下并质问被告人任春祥某某等人。因言语不和,被告人任春祥某某与XX、任海洋、吴军以拳脚殴打对方,唐秀忠持空啤酒瓶进行打砸,致使邓某2等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任春祥某某等人将对方遗留现场的价值2250元助力车推倒在地,并扭断车头锁,欲砸烂车辆未果后,被告人任春祥某某等人将涉案助力车、一部白色小米手机(未作价)带走,后将助力车以8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共同花光。经司法鉴定,邓某2、何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王某的体表未见损伤。2016年4月19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槎涌居委会方兴道7号农商银行内抓获被告人任春祥某某。另查明,2016年6月24日,同案人XX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开平市人民法院同时责令被告人XX退赔被害人邓某1被盗摩托车折价款2250元;同年6月29日,同案人任海洋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开平市人民法院同时判决被告人任海洋应当对被害人邓某1被盗摩托车折价款22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XX、任海洋、吴军、唐秀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邓某2、何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鉴定意见、户籍信息资料、购车收据及车辆信息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春祥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被告人任春祥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任春祥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任春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春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任春祥某某应当对被害人邓盛雄被盗摩托车折价款22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