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法执字第005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袁洪鸣与武汉意格米修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洪鸣,武汉意格米修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法执字第005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洪鸣。被执行人武汉意格米修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关于袁洪鸣申请执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意格米修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94.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意格米修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9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