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阿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阿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447号原告:常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阿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阿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270元,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余170元免收。审判员 卜潇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