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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阿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阿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447号原告:常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阿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阿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应收270元,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余170元免收。审判员  卜潇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