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胡晓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65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晓辉,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1991年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晓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晓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胡晓辉与被害人罗某因开麻将馆产生纠纷,后胡晓辉因故意伤害罗某的丈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刑满释放后胡晓辉认为是罗某害自己坐牢,心中忿忿不平。2016年4月22日凌晨0时许,胡晓辉饮酒后携带一个装有汽油的脉动饮料瓶来到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50号罗某的麻将馆内,问罗某事情怎么解决,两人言语不和,胡晓辉便拿出随身携带的饮料瓶,将瓶内的汽油泼洒至罗某身上,并拿出打火机攥在手中,造成罗某及周围群众惶恐,后胡晓辉被周边群众拉开并离开现场。当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绳金塔小学对面将被告人胡晓辉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晓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打火机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人熊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被告人胡晓辉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辉为发泄情绪,采取泼汽油的方法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晓辉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晓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杨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