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与暴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暴继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标 题 民 事 判 决 书法字第号法字第号(2016)冀04民终3451号拟稿人宦伟领导批示庭长 月日校对人共印份数10印发范围院长月日拟稿时间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4民终3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地址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以下简称丁庄村委会)。负责人:暴金瑞,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生,成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平,男,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暴继民,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上诉人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暴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法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暴金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生、丁为平,被上诉人暴继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条,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1、2012年春丁庄村林场在北乡义乡政府公开招标,招标达成的协议合法、真实、有效。2、2013年被告逼迫原支书擅自签订背离2012年协议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并且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召开村民及代表会议和两委班子会议,严重损害了本集体利益,该协议应视为无效协议。3、新领导班子根据群众反映,经乡党委政府批准依法进入诉讼程序,原审判决严重错误,违背了法律所规定合同所约定,侵害了本集体利益。暴继民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2012年春季在北乡义乡政府公开中标的协议合法、真实、有效。2、判令被告补交到位2013年至2016年四年的承包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春季,在成安县北乡义乡政府对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土地进行了公开竞争投标,承包期限为10年,被告以每年5000元投的其中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12年12月21日,丁庄村委会向被告以借款名义一次性收取了被告暴继民十年的承包费共计18000元。一审法院认为,2012年春季,在成安县北乡义乡政府对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土地进行公开竞争投标行为,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其合法有效性,对原告要求确认2012年春季在北乡义乡政府公开中标的协议合法、真实、有效性,予以支持。对2013年丁庄村委会一次性收取被告十年承包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经查原、被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双方达成合意,虽未签订正式书面变更合同,但其是对在乡政府公开投标合同的变更,其变更行为具有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实际履行。对原告要求按照2012年春季的投标协议价款,补交2013年至2016年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2012年春季,原告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暴继民在成安县北乡义乡政府公开招标协议合法、真实、有效。二、驳回原告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承担。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承包地,系被上诉人2012年春季通过北乡义乡政府公开投标取得,承包期限10年,且一次缴纳了当年的承包费,该合同有效。但在2013年因村委会急需用钱,经双方协商村委会收取被上诉人十年承包费。系双方真实意思并实际履行,应予认定。关于上诉人所称2013年被上诉人逼迫原支书擅自签订的其他协议严重损害了本集体利益,该协议应视为无效协议的理由,因无法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村委会欠被上诉人18000元,村委会又同意抵顶十年的承包费,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缴2013年到2016年的承包费的诉求,本院也无法支持。综上所述,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成安县北乡义乡丁庄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聂洪文代理审判员宦伟代理审判员谢珂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贾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