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明珠等于徐云录遗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珠,赵秀岩,赵月,赵健康,徐云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456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珠,女,1966年12月23日生,满族,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赵秀岩,男,1940年11月9日生,满族,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赵月,女,1990年4月27日生,满族,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赵健康,女,1997年6月16日生,满族,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徐云录,男,1970年12月4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3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徐云录正在服刑,现已将被执行人徐云录房屋查封,经申请人赵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203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