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宋朝振与淄博高新区石桥爱尚火锅店、孙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朝振,淄博高新区石桥爱尚火锅店,孙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宋朝振。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石桥爱尚火锅店。被执行人:孙哲。本院在执行宋朝振与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石桥爱尚火锅店、孙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34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浩、侯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来源:百度“”